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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五糧液一瓶賣800多 東莞兩商場銷售假酒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 2013-04-24 08:55:00
東莞兩家大型商場銷售假冒“五糧液” 五糧液公司將其告上法院 昨法院判兩商場各賠償5萬元
東莞市長安鎮(zhèn)某公司旗下兩家大型商場因銷售假冒“五糧液”,被五糧液公司分別狀告到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2日下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本系列案一審宣判,認定兩家商場存在侵權行為,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共賠償五糧液公司10萬元。
五糧液公司狀告東莞兩商場賣假貨
2006年成立的東莞市某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在長安鎮(zhèn)開了兩家大型商場。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糧液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涉案商場存在銷售假冒五糧液酒的情況。去年9月26日,五糧液公司委托兩名取證人員,與廣東省東莞市南華公證處兩名公證人員來到長安鎮(zhèn)的兩家涉案商場。在公證人員監(jiān)督下,取證人員分別支付822元、838元在每家商場各購買了一瓶五糧液酒,取得蓋有商場收銀專用章印章的收據(jù),并對商場標識、店鋪外觀進行拍照。公證處為此出具了公證書。
經檢測,五糧液公司確定涉案商場銷售的兩瓶五糧液酒均為假冒產品。
去年12月,五糧液公司就上述兩家商場涉嫌侵權行為,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東莞市某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東莞市某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沙頭分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并銷毀所有庫存的假冒產品,每案賠償15萬元。昨日,案件一審宣判。
真品千元 商場假冒賣800多
對于五糧液公司的訴求,涉案公司不予認可。涉案公司稱,其商場銷售的商品并無侵犯五糧液公司注冊商標權,五糧液公司并沒有證據(jù)證明該公司銷售了侵權商品,其購買的產品是否為該公司銷售從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核實。該公司經營過程中,也沒有受過工商以及質監(jiān)部門的查處。
對于為何認定涉案產品為假冒的侵權產品,五糧液公司作出了詳細說明:在放大鏡下觀察商標標識印刷字樣與真品不符。商標表面色彩黯淡,表面油墨沒有光澤,紙張粗糙,小字部分模糊,瓶蓋也與真品不符。
庭審勘驗中,法院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審查,確實存在商標表面色彩黯淡,小字部分模糊,瓶蓋做工粗糙等現(xiàn)象。
對于在兩家涉案商場零售價分別為822元、838元的“五糧液”酒(普通裝、透明盒,39度500毫升),五糧液公司稱,該酒真品的市場零售指導單價為1009元。
涉案的所謂“五糧液”酒是從哪里來的呢?涉案公司一直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這酒的來源。
判決:兩商場共賠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五糧液公司作為合法生產五糧液酒的專門廠家,對于商品是否出自原廠,完全具備辨別認定能力,法院對其鑒定結果予以采信,且庭審勘驗中,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審查,確實存在商標表面色彩黯淡,小字部分模糊,瓶蓋做工粗糙等現(xiàn)象,故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系假冒產品。法院還認定涉案公司侵犯了五糧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涉案公司銷售假冒“五糧液”且無法提供合法來源,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因五糧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受損失以及格美公司因侵權所獲收益,法院依法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酌定涉案公司每家商場賠償五糧液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涉案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五糧液公司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兩家商場各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焦點:如何酌定損失賠償額?
本案主審法官、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陳娟娟說,因五糧液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受損失以及涉案侵權公司因侵權所獲收益,法院依法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陳法官稱,被控侵權產品為酒類,銷售假酒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影響,后果較一般的侵權行為更為嚴重,F(xiàn)有證據(jù)僅能證明該公司銷售了一款假冒五糧液公司的酒類產品,并不能證明其存在大規(guī)模、多種類銷售假酒的情節(jié)。涉案公司無法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其產品來源,法院推定其在進貨時未作任何審核,主觀惡意較強。五糧液公司支付的調查費、公證費、購買費均系維權造成的合理開支。綜上,法院酌定在單宗案件中五糧液公司的損失賠償額以5萬元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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